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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和学校“十四五”建设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区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行业)退休教师、专家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和专业优势,帮助提升我院人才队伍建设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高校银龄教师支援西部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23]18号)和《关于开展自治区银龄讲学计划招募工作的通知》(新教函[2023]570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现将“银龄教师”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学校简介
新疆警察学院是西北地区第一所公安本科院校。前身是1950年成立的新疆省人民公安学校,2002年组建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2012年3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新疆警察学院(新疆公安警察培训基地),2016年5月增列为学士学位授权单位,2020年挂牌“公安部警务实战训练新疆警察学院基地”。
学院现有侦查学、侦查学(维吾尔语方向)、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警务指挥与战术、禁毒学、反恐警务、法学、监狱学等9个专业和1个专业方向,涵盖法学、工学两大门类。学院建有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全国公安高等教育重点专业培育点、自治区一流专业建设点、自治区战略新兴专业、自治区创新创业示范专业、自治区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自治区思想政治理论课名师工作室。
七十余年来,学院为全疆公安政法机关培养了7万余名应用型公安政法专门人才,一批批毕业生继承革命先烈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奋战在反分裂反恐怖斗争最前沿,成为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中坚力量,涌现出“人民英雄”艾热提·马木提,“全国公安战线一级英雄模范”马建军、赛尔江·买米拉、龙飞、赵新民等,“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加思来提·麻合苏提等英雄模范,被誉为“新疆公安政法干警的摇篮”。
二、需求计划
2024年我院“银龄教师”招募计划和岗位详见《新疆警察学院2024年银龄讲学教师招募计划表》(附件1)。
三、岗位职责
2024年拟招募的银龄讲学教师为长期聘任和短期聘任。银龄讲学教师以学校需求为导向,围绕办学定位,承担公共基础课或专业核心课教学工作;指导学科专业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工作;以传、帮、带的方式,传授先进的教学方法和科研理念,做好青年教师的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学术讲座、教研等活动。
(一)长期聘任的“银龄教师”
1.每学年承担不少于64学时的课堂教学工作。
2.参与学院学科及专业建设,指导教师申报自治区级以上各类课题。
3.培养和引领教师发展与团队创新,每年指导不少于2名青年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指导教师或团队申报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或奖项。
4.指导学院申报自治区人文社会科学基地,自治区级人文社科创新团队,科技创新团队、科研平台和重点实验室,并协助完成考核任务。
5.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每年为学院师生完成不少于2次的学术讲座,为学院学生完成不少于4次的学术讲座。
6.每年指导学生毕业论文8人(含论文答辩),指导学生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2项以上,评审、指导学院师生参加各类教学竞赛。
(二)短期聘任的“银龄教师”
1.完成1门课堂教学工作,或承担与聘任系部约定的其他教学或科研任务。
2.参与学院学科及专业建设,对申报自治区级以上各类课题予以指导。
3.参与听评课、公开教学,有针对性的开展学术研讨和项目评审工作。
4.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每年为学院师生完成不少于1次的学术讲座,为学院学生完成不少于2次的学术讲座。
5.指导学生毕业论文8人(含论文答辩),指导学生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2项以上,评审、指导学院师生参加各类教学竞赛。
四、待遇保障
1.长期聘任的银龄教师税前补助标准为正高级职称教师10万元/年、副高级职称教师8万元/年,以实际在校时间为准,按照10个月发放。
短期聘任的银龄教师税前补助标准为,正高级职称8000元/月,副高级职称6400元/月。(入职或离校当月未满一个月的,按实际在校天数发放)
2.每年核发受聘银龄教师2次往返交通费用(如假期不休息,报销直系亲属1次往返交通费用),报销标准均为飞机经济舱;高铁票二等座;普通列车硬卧。
短期聘任的银龄教师聘期内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用,报销标准为飞机经济舱;高铁票二等座;普通列车硬卧。
3.银龄教师聘期内因病因伤发生医疗费用,按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聘期内生病或受伤的教师,可参照学院相关制度,给予探望慰问等待遇。
4.学院每年为银龄教师购买意外伤害险。
5.学院为聘期内的银龄教师免费提供住宿,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享受教职工用餐补助。
五、招募程序
(一)组织报名
即日起开始报名至1月31日,报名采取推荐与个人申报方式,有意向人员根据公布的岗位需求填写《新疆警察学院银龄讲学教师计划申请表》(附件2),以“姓名+岗位名称”命名发送至学院指定邮箱:2671480544@qq.com。
(二)资格遴选
用人单位对报名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学院组织人事处进行复审后,提交学校党委会议集体研究,最终确定拟招聘人选。
(三)公示公布
学院拟招聘人员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四)签订协议
学院组织拟招聘人员体检,与体检合格人员签订服务协议。
(五)上岗任教
协议签订后,按协议约定时间上岗任教。
联系人:薛老师 李老师
联系电话:0991-3190061
新疆警察学院
(新疆公安警察培训基地)
2024年1月10日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s://www.xjpcedu.cn/info/1263/103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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