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进人才的范围
1.第一层次:院士有效候选人、“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
2.第二层次:国内包括“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国家级教学名师等;国外应担任过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以上职位,包括“千人计划”长期项目创新人才、“长江学者”讲座教授以及与其研究水平和学术影响相当的学者。
3.第三层次:国内包括“国家特支计划”拔尖人才、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等;国外包括“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以及与其资历水平相当,具备5年内获得“杰青”潜力的青年学者。
4.第四层次: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国内应为本学科领域知名教授,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且取得过标志性的教学科研成果;海归人员应在国外高水平大学获博士学位,且在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有5年以上的科研经历,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高的研究水平。
5.第五层次(分为A、B岗)
A岗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且具备以下条件:海外高水平大学获得博士学位,本科就读于海内外知名高校,其研究内容处于本学科世界前沿,并取得突出研究成果,具备在5年内获得“优青”的潜力。
B岗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国内应为副教授且具有标志性的教学科研成果;海归人员应在国外高水平大学获博士学位,毕业后在高校或科研机构有1年以上研究经历,研究成果突出。
6.第六层次(分为A、B岗)
A岗人员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国外高水平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具有很好的成果和潜力;(2)学术成果非常突出或学科急需的博士。
B岗人员为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且能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博士。
二、引进人才的待遇
1.各层次待遇标准见附表。
2.第一至第四层次引进人才,学校负责为其组织团队和搭建学科平台。
3.学校为各层次引进人才提供不同标准的免费住房,超出标准部分个人购买。引进人才按聘用合同要求完成工作目标并通过聘期考核,且工作满一个聘期后,学校协助为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房产归个人。未分配现房前,学校提供一定额度的租房补贴或提供临时住房。
4.学校为引进人才提供启动费,一般分三年资助。
5.学校为引进人才提供安家费,在第一个聘期的前三年随工资按月发放。
6.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解决引进人才的配偶工作。配偶在校内就业的,与引进人才同进同出。
7.第一至第四层次引进人才聘教授岗位,第五层次聘副教授岗位,第六层次聘讲师岗位。聘任的岗位级别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8.特殊人才引进可一事一议,通过面谈与评价确定待遇。
附表
引进的各层次人才及师资待遇标准
层次 |
岗 位 |
安家费(万元) |
启动费(万元) |
免费住房面积 (平米) |
---|---|---|---|---|
一 |
教 授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二 |
教 授 |
105-120 |
自然科学200 社会科学50 |
160 |
三 |
教 授 |
75-90 |
自然科学100 社会科学25 |
140 |
四 |
教 授 |
45 |
自然科学30 社会科学10 |
120 |
五A |
副教授 |
30 |
30 |
100 |
五B |
副教授 |
9 |
9 |
100 |
六A |
讲 师 |
7.5 |
9 |
90 |
六B |
讲 师 |
6 |
6 |
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