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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及珠海市有关规定,我中心开展2022年第二季度面向博士和高级职称医务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本次计划招聘工作人员28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介
(一)珠海市简介
珠海市的人文历史、自然地理、风土人情及政务信息等情况,考生可登录珠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huhai.gov.cn/)查询。
(二)中心简介
珠海市慢性病防治中心(珠海市第三人民医院)是珠海市卫生健康局直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为全市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重点建设单位: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心理危机干预中心、性病质量控制中心。
中心目前职工656人,其中高级职称及博士以上学历89人,硕士研究生150人。主要承担全市精神疾病、皮肤性病、结核病、麻风病、职业病的诊疗和防控管治任务。
中心现分为主院区、紫荆部、新村部。主院区主要开展精神和心理疾病的门诊、住院治疗,职业健康体检、驾驶员体检、健康证和普通体检,内科门诊和住院治疗,中医门诊业务。紫荆部主要开展皮肤病、性病和医学美容业务,新村部主要开展结核病、驾驶员体检、健康证和普通体检业务。
珠海市慢性病防治中心主院区总用地面积4.
二、招聘范围及对象
符合岗位报考条件的各类高校毕业生(社会人员)和2022年博士应届毕业生。
说明:国内普通高校2022年应届毕业生(非在职)须于
三、招聘岗位、人数、应聘条件及酬薪待遇
应聘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公正廉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适应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和身体条件。各招聘岗位人数、对象及具体资格条件详见《招聘岗位表》(附件1);专业名称及代码参照《广东省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附件2)执行。考生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没有专业代码)的,可选择专业目录中的相近专业报考,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由单位综合研判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工作经历年限按自然月累计计算截止到2022年5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
下列人员不得应聘:不讲诚信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联合惩戒对象的;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其它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近两年内,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的其他情形。
获聘人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
四、招聘程序及方法
在珠海市慢性病防治中心(珠海市第三人民医院)设立考点,招聘程序及方法如下: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采取EMS邮寄材料报名方式,考生限报一个岗位。
2.报名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受理报名,截止时间为
报名邮寄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招聘单位 |
门户网站网址 |
邮寄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珠海市慢性病防治中心 |
http://wsjkj.zhuhai.gov.cn/mbzx/ |
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和正路166号珠海市慢性病防治中心(珠海市第三人民医院)行政楼4楼人事办公室 |
蔡老师 梁老师 |
0756-2390926 0756-2390928 |
3.报名材料(请考生按以下顺序装订提交):
(1)各类已毕业人员(社会人员):①《珠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件3,表上贴1张近期大一寸免冠彩色照片;报名者须在“承诺人签名”处亲笔签名);②身份证,学位学历证书,医师资格证,医师或护士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岗位条件所需的其它佐证材料。以国(境)外学历报考的,须同时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③工作经历证明(根据自身实际提交);④属于国家重点领域人才和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才,须经工作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同意(应在考察环节提供书面同意证明材料,否则视为主动放弃考察或聘用资格)。
(2)2022年应届毕业生:①《珠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原件(附件3,表上贴1张近期大一寸免冠彩色照片;报名者须在“承诺人签名”处亲笔签名);②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或护士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岗位条件所需的其它佐证材料;③提供已盖公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学习成绩单、《就业协议书》及学生证,已毕业的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以国(境)外学历报考的,须同时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④考生无法提供《医师资格证书》的,可提交《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单》(成绩须达到合格线)。
注:以上各类证件、证书、证明等材料考生报名时提交复印件(不予退还),原件备验。
4.资格审查:根据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各岗位参加考试人员。考试前查验报名材料原件,采取直接考察方式的岗位,考察前查验报名材料原件。
报名者须诚信报名,凡提供虚假报考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招聘方式
采取考试(面试加实践技能测试)的方式组织招聘,报名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在单位网站发布公告。公布考试时间及人员名单。
招聘考试在珠海市慢性病防治中心(珠海市第三人民医院)(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和正路166号)进行,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50%+实践技能测试成绩*50%,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2位。
1.面试(满分100分,合格线80分)
主要测评考生理论素养、专业知识、思维能力、创新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是否与岗位匹配等。面试当场评分、统分,现场公布成绩。面试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其他分数的平均值。
面试结束后,在面试合格考生中,依面试成绩高低顺序,按岗位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各岗位入围实践技能测试人员。面试合格人数达不到该比例时,面试实际合格人员全部参加实践技能测试。参加实践技能测试人员名单,于面试结束后现场进行公布。
2.实践技能测试(满分100分,合格线80分)
以实际操作能力测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评考生理论与技能操作相结合的专业实践能力,以及是否与岗位匹配等。实践技能测试当场评分、统分,现场公布成绩。
3.计算考生考试总成绩
实践技能测试结束后,计算实践技能测试合格考生考试总成绩,依总成绩高低顺序排名,按岗位招聘人数等额确定各岗位体检及考察对象。
体检及考察对象名单将于考试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在单位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公布。
(三)体检及考察
在珠海市三级公立医院,由单位组织,统一对初定体检对象进行体检,具体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体检结束后,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具体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考生放弃体检、体检或考察不合格出现岗位缺额的,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递补,如递补,规则为在同岗位实践技能测试合格考生中,按考试总成绩由高至低依次等额递补,拟递补人员总成绩同分的,取实践技能测试成绩高者为递补人员;无实践技能测试的岗位取面试成绩高者为递补人员。递补期限为拟聘人员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
(四)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
体检及考察合格者被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及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五)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招聘结果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后,办理拟聘人员的人事调配或毕业生接收、聘用等手续。
五、疫情防控要求
(一)考生须于考前14天每日进行健康监测,打印并如实填写《考生健康卡及承诺书》(附件4);考试当天须生成绿色行程卡(生成流程:进入微信—搜索“国务院客户端”—在“国务院客户端”选择“防疫行程卡”—通过验证获取行程卡)。
(二)考生现场资格审查、参加实践技能考核前应主动出示身份证、粤康码、绿色行程卡、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经考生本人签名的《防疫承诺书》并配合检测体温。粤康码为绿码,且经现场测量体温低于
(三)外地考生应提前了解珠海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并落实到位。高风险地区来(返)珠人员,实施14天集中隔离。中风险地区来(返)珠人员,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及参照管理县(市、区)来(返)珠人员,实施14天居家隔离。除澳门以外的香港及境外来(返)珠入境人员,实施14天集中隔离+7天严格居家健康监测。具体以珠海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布的防控政策为准,且动态调整。考生应预留足够时间,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和规定。中高风险地区查阅方法:登录微信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疫情风险查询”——“点击查看全国中高风险疫情地区”。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1.诊断为疑似/确诊新冠病例的考生;2.诊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的考生;3.正处于隔离医学观察治疗、集中隔离观察期的考生;4.确定为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的考生;5.现场资格审查、实践技能考核期间粤康码为黄码、红码;6.体温≥
(五)参加面试及实践技能考核等现场活动的考生应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或无呼吸阀的N95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六)考生隐瞒身体异常情况,或隐瞒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取消考试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将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并及时在有关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请广大报考者理解、支持和配合。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单位负责解释。咨询电话同上,监督或投诉电话:(0756)2390917。
(二)被聘用者须在
(三)应聘人员在招聘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聘用资格:1.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或因自身的原因未按时办理报到手续的;2.伪造、涂改证件或证明、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3.因公示有异议经核查属实影响聘用的;4.有违法犯罪记录的;5.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不准聘用的。
(四)因各种原因取消拟聘资格的应聘者,已签订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就业协议,且双方互不作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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