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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莞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3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现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和《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办法》(东人社发[2019]65号)的有关规定,拟引进高层次人才106人、短缺专业人才250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对象和条件
(一)引进对象
引进对象为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高层次人才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才,短缺专业人才指我市紧缺急需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本科以上人才。
(二)报名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活动的记录;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情形;
(2)有志于从事卫生健康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队合作意识强;
(3)具有扎实专业基础知识,较强的专业技能水平及语言表达能力,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
(4)符合引进岗位要求(见附件1);
(5)无违法犯罪记录;
(6)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其它不符合事业单位引进条件的人员,不接受其报考;
(7)肄业生、现役军人和其他规定不能报考的人员不能报考。
2.具体条件
(1)学历要求
学历、学位以毕业证和学位证为准,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2)专业要求
应聘人员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须与岗位表要求的职称专业相符。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须符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有关条件要求,否则视同无效,取消引进资格。
(3)年龄要求
高层次人才年龄要求不超过50周岁,短缺专业人才年龄要求不超过45周岁。岗位要求年龄50周岁以下的,出生日期为
二、引进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方法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形式。每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下载和填写《东莞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和短缺专业人才报名表》(附件2),连同个人简历和报名所需资料的电子版,发至应聘单位的报名电子邮箱。
2.报名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3)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工作经验证明(提供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证明);
(5)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2张。
以上材料须真实有效。在现场参加技能考核时一并提交报名资料的原件以供查核,未能提供原件的,取消应聘资格。
3.报名时间:
4.报名电子邮箱地址:见附件1。
(二)资格审查
用人单位负责报考资格审查,市卫生健康局对资格审查结果进行核准。资格审查情况由用人单位通知应聘人员,并通知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技能考核时间、地点。
(三)技能考核
按实际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进行考核。应聘人员须携带考核通知书和身份证,按通知的考核时间、地点参加考核。考核采用专业技能测试方式进行,为百分制,设定80分为合格分数线。
所有应聘人员在参加考核时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相关措施,主动向现场工作人员出示粤康码等电子健康码绿码、核酸阴性证明,接受体温检测,并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
(五)体检
考核结束后,在考核总成绩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按岗位拟引进人数确定等额的体检人选。用人单位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组织体检。
(六)考察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人选,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考察,有关考察事项说明如下:
1.进入考察阶段的应聘人员需提供有效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学历学位验证证明等材料。
2.考察阶段重点审查应聘人员的个人档案,对于个人档案丢失或个人档案材料严重缺失以及职称无法确认等情形,按考察不合格处理。
(七)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人员,同时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东莞市卫生健康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八)递补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或在公示中发现影响聘用问题及其他原因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
(九)办理聘用手续
拟聘人员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权限报批聘用,纳入编制管理。
拟聘人员被审定为不符合报考条件和聘用条件的,不予聘用;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效;对审查没有结论或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用人单位要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试用期1年,1年期满后正式定岗。入职后,除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况外,三年内不得辞职;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单位可解除聘用合同。
三、其他事项
(一)应聘人员严格按照公告和岗位要求报考。个人条件与报考要求不相符的,考核成绩无效,一切后果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
(二)未能通过入职背景审查的取消聘用资格。
(三)应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核资格或者聘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有关证件、证明、材料,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核、体检、考察等过程中作弊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4.有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适合从事医疗卫生行业的记录;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5.近两年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认定有违纪行为的人员。
6.应聘、调动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7.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8.不符合我市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其他情形。
咨询电话:(0769)23281199;联系人: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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