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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2019年公开招聘人员公告

工作地址:招聘职位:学历要求:发布时间:2019-06-27 发稿编辑:高校师资网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等规定,经沈阳市政府批准,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医疗卫生系统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普通高、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及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二、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品行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爱医疗卫生工作;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人员,已经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且具有事业单位身份人员,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名应聘。

在岗人员报考,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报考证明,自行解决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问题,出现纠纷,责任由考生自负。

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为18至35周岁(即1983年6月14日至2001年6月13日期间出生),招聘岗位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岗位要求的年龄条件执行。

应聘人员工作经历计算日期和其它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为报名起始之日。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

三、招聘方式

招聘采取考试考核方式。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岗位信息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rsj.shenyang.gov.cn)、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wjw.shenyang.gov.cn)、沈阳市考试院网站(www.sysksy.cn)发布。

(二)报名

本次招聘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名网址是沈阳市考试院网站。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名时间:2019年6月13日9时至2019年6月17日17时。考生登录沈阳市考试院网站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

2.查询审查结果。应聘人员提交报名信息后,24小时内初审完毕,初审时间顺延至2019年6月18日17时。初审通过的,不可再报考其他岗位;未通过的,在报名时间内可改报其他岗位。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其考试和应聘资格。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考生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考试和应聘资格。招聘岗位有效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达不到2:1时,将取消或削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报考已取消岗位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报考其他符合招聘条件未被取消的岗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3.缴费确认。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须重新登录沈阳市考试院网站,通过网银缴纳考务费,考务费为50元人民币。应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应聘人员在网上缴费后,再次登录沈阳招生考试网查看本人的交费状态是否为"已交费",如果显示其它状态,请及时拨打"技术支持电话"查询(查询时请提供银行名称、订单号、缴费时间、姓名、身份证号、报名序号等信息)。考务费缴纳成功后,即为报名程序结束。缴费时间顺延至2019年6月19日17时。

4.网上打印准考证。缴费成功的考生,于2019年7月2日9时至2019年7月6日9时登录沈阳市考试院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报名登记表(A4纸,各一式两份,黑白、彩色均可),并妥善保管,以备资格审查、面试环节使用。

(三)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1.笔试

笔试时间为2019年7月6日9:00-10:30。

考试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

笔试全部为客观性试题,应聘者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满分为100分。

考生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

笔试成绩在沈阳市考试院网站进行查询。具体时间请关注沈阳市考试院网站成绩查询公告。

2.面试

面试公告及参加面试人员名单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公布。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聘用。

按照招聘计划与面试人数1:2的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最后一名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面试前,因考生自愿放弃、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进行递补。递补工作原则上在资格审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若面试人员已公布,递补面试人员来不及公布的,可不再公布,由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向其他进入本岗位面试的应聘者说明情况。递补后未达到规定的面试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

笔试、面试成绩按4:6权重比例并保留两位小数计算。考生的总成绩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公布。

(四)体检

根据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如面试成绩也并列,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人员名单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公布。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五)考察

用人单位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六)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员信息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的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公示有疑义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考生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

(一)本次招聘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

(二)考生自报名至聘用人员公示(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三)招聘期间,考生如不按规定参加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政策咨询及资格审查咨询电话:

市卫健委:024-23412561

市第六人民医院:024-23260105、23260053

市第九人民医院:024-31088961

市儿童医院:024-67857188

市妇幼保健院:024-86906168-2588

市精神卫生中心:024-31217576

市安宁医院:024-88081762

市卫生健康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024-86860896

和平区卫健局:024-22829501

沈河区卫健局:024-24801206

皇姑区卫健局:024-86218413

铁西区卫健局:024-25843963

大东区卫健局:024-84313996

浑南区卫健局:024-24237120

于洪区卫健局:024-25833331

新民市卫健局:024-87508921

康平县卫健局:024-87342720

(二)技术支持电话:024-67851677

(三)纪检监督电话:024-22539026

(四)电话咨询时段:9:00-11:00,13:30-16:30

附件:

1.2019年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信息表

2.2019年沈阳市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信息表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沈阳市考试院

2019年6月6日

来源:

http://rsj.shenyang.gov.cn/viewNews.php?kid=9602&cid=32&tid=%C9%F2%D1%F4%CA%D0%D2%BD%C1%C6%CE%C0%C9%FA%CF%B5%CD%B32019%C4%EA%B9%AB%BF%AA%D5%D0%C6%B8%C8%CB%D4%B1%B9%AB%B8%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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