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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聘用制人员队伍,充实司法辅助力量,根据名山区检察院工作需要,按照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5名。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聘条件
(一)报名书记员职位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3.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
4.掌握计算机基本办公软件的操作、速记等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具有写作、信息技术、新媒体技能的优先;
5.报考时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6.认真仔细,踏实肯干,具有一定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7.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8.具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其他单位辞退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本人被相关部门纳入失信名单的;
5.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
6.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人民检察院工作的。
二、报名
(一)报名方式:请如实填写《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劳务派遣书记员报名登记表》,(见附件),连同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无学位证书者提供毕业证)扫描件,学信网上学历证明电子档一并发送QQ邮箱2859874042@qq.com,或提交到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需提供72小时核酸证明)。通信地址: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沿江中路188号,邮编625100,联系电话:0835-3225131。
(二)报名截止日期:
三、资格审查和考试
(一)报名截止后,由招聘用人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二)考试为笔试加面试。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考试总成绩计算公式如下: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1.笔试采取书面考试的方式进行:时事政治、法律基础、文稿写作。
笔试时间初步定为
2.面试主要测试考生应变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举止仪表等综合素质能力。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1:5的比例,根据考生笔试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综合成绩有效期一年,人员缺额的,可在报名人员中按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四、体检
(一)按照岗位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体检人员(综合成绩相同的面试成绩高的列前)。
(二)体检须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并单独进行毛发验毒。
(三)招聘用人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进行1次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考生要在综合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周内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五)体检、复检费用由考生承担。
(六)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岗位空缺的,该岗位按照考试总成绩依次进行递补。
(七)体检时间以通知为准。
五、考察
(一)体检合格人员列入组织考察范围。
(二)考察工作由名山区检察院负责。重点考察有无刑事犯罪记录(有考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考察中还要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三)因放弃考察资格或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等情况出现岗位空缺的,该岗位按照考试总成绩依次进行递补。
六、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名山区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区纪委监委派驻区政法委纪检监察组电话:3238035。
七、聘用管理及工资待遇
(一)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反映的问题经核查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一个月,以劳务派遣方式到区检察院工作。
(二)试用期期间实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由劳务派遣公司按月支付工资,购买“五险一金”。
(三)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需签定保密协议,严格执行保密规范。
八、疫情防控要求
(一)公告发布之日起,考生应如实记录每天体温及健康状况,距笔试、面试时间七天内要提供体温检测数据,并在考前签订个人健康情况申报暨承诺书(见附件)。在笔试、面试当天入场时须提供此承诺书。
(二)考试当天应预留充足的入场时间,入场时须核验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出示天府健康码、行程码,接受体温检测。天府健康码、行程码无异常、现场测量体温<
(三)考生在考试期间应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及疫情防控工作安排。除身份核验等必要环节需摘除口罩以外,应全程佩戴口罩。
(四)考生应按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管理,备考期间不得前往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到人群密集场所。如出现发热、干咳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应及时就医,以免影响正常参加考试。
(五)考试过程中,考生出现发热或有干咳等可疑症状,应主动向考务工作人员报告,配合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体温复测如体温>
(六)考生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服从考点所在地疫情防控管理要求。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排查、隔离、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考生需提供48小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考生应予配合。
九、其他事项
(一)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资格,考生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拟聘用在职人员须在我院通知的规定时间前,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考生应保证电子邮箱和通讯工具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www.yarsks.com.cn/newsDetail/88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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