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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规定,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辽宁省建设事业指导服务中心拟赴部分“985”、“211”(含消防工程专业研究生一流学科)高校现场公开招聘3名消防工程专业高层次、急需紧缺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招聘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本次招聘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是指2023年当年毕业的学生,不包括往年毕业但未派遣的毕业生。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年满十八周岁,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应聘毕业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1987年3月1日及以后出生);应聘要求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1977年3月1日及以后出生)。
应聘毕业生可先行报名参加考核、签订就业协议、体检、考察、公示并于2023年7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三、招聘方式
招聘采取考核方式。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人员岗位信息在所赴招聘院校校园网站上统一发布。
(二)报名
报名时间:2023年3月1日至3月9日。
报名方式: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进行简历投递(附本科以来成绩单扫描件及简历中提及的必要证明材料),并填写报名表(见附件2)。
简历投递邮箱:szjtrsc@163.com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者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应聘资格。
(三)资格初审
招聘单位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资格条件,对应聘毕业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考生应聘资格。
(四)面试考核
招聘单位根据网上报名及资格审查情况,确认进入面试考核人员名单,并与所在高校及本人联系,通知面试考核相关事宜。面试考核阶段时间拟定于3月中下旬,面试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招聘工作采取与学校老师座谈了解,查阅档案、考察、面试等考核方式,重点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以及求职动机与聘任岗位匹配性、综合分析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应变与人际交往等能力进行考核。在面试考核过程中,同时对应聘毕业生进行资格复审。
(五)签订就业协议
经考核合格,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签订就业协议。
(六)体检
招聘单位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
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七)考察
招聘单位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八)公示与聘用
拟聘人员信息将统一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www.zjt.ln.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我单位将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报考者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六、其他
1、应聘毕业生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我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2、在招聘期间,如不按本公告完成规定招聘步骤(程序)的,视为自动弃权。
3、在体检和考察环节,因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按照面试考核结果进行依次递补,递补只能进行一次。
4、本次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信息表中所列专业名称参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6年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专业(学科)指导目录》及有关学校研究生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专业目录。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公告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报名咨询电话:024-23448619
纪律监督电话:024-23448631
电话咨询时段(工作日):8:30—11:30,13:00-17:00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6日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s://zjt.ln.gov.cn/zjt/gsgg/202302081542313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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