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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丽水市妇幼保健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性质
丽水市妇幼保健院是丽水市直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
二、引进计划
本次计划引进高层次卫技人才15名。具体引进岗位(专业)、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等详见《2023年度丽水市妇幼保健院公开引进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高级专家计划表》(附件1)。
三、引进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愿意履行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身体健康,能适应所报考岗位的工作需求;
3.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
4.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与临床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5.丽水市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报考须满相关文件或公告最低服务年限,并征得现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和当地组织人事部门书面同意;
6.引进岗位有其他要求的,详见计划表;
7.符合事业单位招聘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引进办法及步骤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通过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聘用等程序进行。具体程序:
(一)信息发布平台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lishui.gov.cn;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sjsw.lishui.gov.cn公众号:丽水市妇幼保健院。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
岗位1—4报名时间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其他岗位分批次进行报名,第一批报名时间截至
2.报名方式:采取线上报名方式。考生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报名。
二维码(请点击链接查看详情)
http://rsj.lishui.gov.cn/picture/0/s5d7155d7ecb24c96bf957a9529d68141.jpg
3.资格初审:引进单位在报名期间对线上报考人员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初审。
4.资格复审:资格初审通过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携带资格复审所需资料,到丽水市妇幼保健院党建办(丽水市莲都区寿尔福路7号)参加资格复审。符合条件报考人数不足报考岗位数3倍的,由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商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是否取消、核减相应岗位。取消引进计划岗位的报名应聘人员允许其改报其他符合应聘条件的岗位,逾期不改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或核减岗位情况将在丽水市妇幼保健院公众号公布。
资格复审时需带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202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已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未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
(3)历届毕业生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以及报考单位所需的其他证件(或证书、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4)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5)丽水市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须提供同意报考证明书。
(三)考试
1.岗位1-4采取面谈考核方式。注重对应试者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岗位适应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2.岗位5-14采取专业面试方式。注重对应试者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岗位适应程度等方面进行考核。
考试满分为100分,合格为60分,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者不进入下一环节。应聘人员须按通知的具体时间、地点,随带有效身份证件准时参加考试。未按时参加考试的,视作自动放弃。
(四)体检、考察
考试结束后,按考生考试成绩以引进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在考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对象。成绩相同的,另行组织加试。体检、考察工作参照公务员考录体检、考察工作的办法进行。报考人员放弃或被取消入围、聘用资格,或体检、考察中出现不合格者,由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商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是否安排人员递补。需要递补的,从考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
(五)公示、聘用
根据体检、考察结果,确定聘用对象。拟聘用对象在引进信息指定发布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不影响聘用的,按聘用审批权限办理聘用手续。
报考人员在接到聘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
聘用人员身份为报备员额,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管理,与引进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后,考察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六)服务年限
本次引进设置最低服务期限,岗位1-4为10周年,岗位5-14为8周年。
(七)其他
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本次引进过程相关信息在丽水市妇幼保健院公众号发布,请报考人员自行留意。
本公告由丽水市妇幼保健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78-2106900
丽水市妇幼保健院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rsj.lishui.gov.cn/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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